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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科学研究院安全管理制度
2024-09-11 11:24   审核人:

1. 安全工作应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原则。

2. 加强安全知识教育,督促各类实验人员学习掌握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。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,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防护能力后,才能动手操作。

3.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需穿实验服(白大褂),戴口罩,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趾鞋。

4.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,实验要有安全措施。若仪器在运行中,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。

5. 易燃、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,严禁带电作业。

6. 在实验区域禁止储存食品和饮料,禁止饮食、吸烟、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。

7.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,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,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。发生被盗、水灾、火灾、爆炸、中毒等严重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,保护事故现场,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,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

8. 注意用电用水安全,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必须关好水、电和门窗,以确保安全。

9. 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,按照学校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,实验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。

10. 实验产生的实验废液应妥善处理,属剧毒或强致癌性的物质,必须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同意处理,其他废液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11. 对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国家、学校和实验室财产损失的责任者,生命科学研究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批评教育、书面检查和罚款等处分。发生重大事故,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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